2015年,生态经济环境部发布GB31570《石油炼制工业控制污染源排放技术标准》及GB31517《石油大学化学发展工业生产污染物排放管理标准》标准,对相关服务行业的VOCs管控提出了一个更高的要求。有机废气处理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吸附、过滤、净化的处理工作。废气处理设备有机废气一般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不溶于水、溶于有机溶剂、处理难度大的特点。在有机废气处理时普遍采用的是有机废气活性炭吸附处理法、催化燃烧法、催化氧化法、酸碱中和法、等离子法等多种原理。废气处理公司冷凝回收法:把有机废气直接导入冷凝器经吸附、吸收、解板、分离,可回收有价值的有机物,该法适用于有机废气浓度高、温度低、风量小的工况,需要附属冷冻设备,主要应用于制药、化工行业,印刷企业较少采用。其中,对非焚烧类工艺分析处理VOCs的排放口以实测浓度可以判定排放问题是否能够达标,而焚烧类有机废气直接排放口(如用RTO及RCO等焚烧类工艺)、工艺加热炉的实测大气造成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换算成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作为基准排放浓度,并与A排放限值比较结果判定排放系统是否需要达标,这样长期以来,经过折算后的排口浓度之间会有一种放大十几倍的情况,导致自己原先已达标的浓度经折算后期排口浓度水平远远没有超标。
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10章有关氧含量转换问题的规定,分为以下两类:
1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
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处理需要企业补充环境空气质量进行分析燃烧、氧化技术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造成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可以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主要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
其中,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工业燃油燃气锅炉3.5%,工业燃煤锅炉9%;
工业炉8.6% (过量空气系数1.7)
固废焚烧炉11%
2. 还是可以燃烧(焚烧、氧化)装置
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比如我们说的RTO或RCO等。
其他处理设施
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离等其他VOCs处理技术设施,以实测浓度可以作为企业达标进行判定提供依据,不得稀释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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