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生态经济环境部发布GB31570《石油炼制工业控制污染源排放技术标准》及GB31517《石油大学化学发展工业生产污染物排放管理标准》标准,对相关服务行业的VOCs管控提出了一个更高的要求。废气处理设备一般废气处理包括了有机废气处理、粉尘废气处理、酸碱废气处理、异味废气处理和空气杀菌消毒净化等方面。废气处理公司能有效去除工厂车间产生的苯、甲苯、二甲苯,醋酸乙酯,丙酮,丁酮,乙醇,丙烯酸,甲醛等有机废气,硫化氢,二氧化硫,氨等酸碱废气处理。有机废气处理针对工业场所、工厂车间产生的废气在对外排放前进行预处理,以达到国家废气对外排放的标准的工作。其中,对非焚烧类工艺分析处理VOCs的排放口以实测浓度可以判定排放问题是否能够达标,而焚烧类有机废气直接排放口(如用RTO及RCO等焚烧类工艺)、工艺加热炉的实测大气造成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换算成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作为基准排放浓度,并与国家排放限值比较结果判定排放系统是否需要达标,这样长期以来,经过折算后的排口浓度之间会有一种放大十几倍的情况,导致自己原先已达标的浓度经折算后期排口浓度水平远远没有超标。
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无组织排放标准》发布,第10章氧含量换算分为两类,具体如下:
1燃烧(焚烧、氧化)装置
如果进入VOCs燃烧(焚烧和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燃烧和氧化反应,应将排气管中测得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按公式换算成标准氧含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标准排放浓度。
其中,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技术处理方法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企业标准管理规定可以执行。
工业燃油和燃气锅炉3.5%,工业燃煤锅炉9%;
工业炉8.6% (过量空气系数1.7)
固废焚烧炉11%
2.或燃烧(焚化、氧化)装置。
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企业自身燃烧、氧化反应过程中需要,不需另外一个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不断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浓度可以作为学生达标判定提供依据,但装置主要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其他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比如对于我们自己说的RTO或RCO等。
其他处理设施
吸附、吸附、冷凝、生物、膜分离等其他VOCs处理设施应根据测得的浓度确定,不得稀释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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